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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北京市朝阳区职工大学
发布时间:2008-04-01 09:44:21   主站: www.kaosheng.com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职工大学是政府主办、教育部备案的北京市第一所试办社区学院的公立成人高等院校。我校学历教育系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我校地处朝阳区,下设四个教学区,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经多年发展形成了融成教、职教、远程教育为一体,集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社区教育于一身的、社区性、综合性、职业性的地区性成人高等院校。

         第二条  为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7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基本情况

  第三条  我校今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生,招生专业为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会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物流管理、应用英语、计算机网络技术、电脑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和幼儿艺术教育。所有专业均为业余学习形式,学习年限为业余二年半,分五个学期进行。

        第四条  我校业余学习上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两个晚上,周六或周日的一个白天。

       第五条  我校各专业依专业不同,分布在三个教学区上课。其中艺术类各专业在和平里上课;文史类、外语类、理工类在和平西街上课;应用英语、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电脑艺术设计专业在首都机场上课。

       第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北京市规定需参加专业加试。专业加试由我校组织。加试科目均为素描。加试时间定于2007923日,加试地点在我校和平里教学区。专业加试收取考试费28元。考生可于1020日后通过我校网站查询专业加试成绩。

       第七条  我校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制订的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专业类别及课时量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文史类各专业为1000-1200/学期;外语类为1300-1400/学期;理工类为1200-1700/学期;艺术类为1000-1700/学期。各专业收费标准将根据当年北京市教委的批准执行。

报考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市公民及外籍在京务工人员均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 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第九条  符合教育部及北京市规定的照顾政策的考生,在我校均可享受相应照顾政策。

录取办法

      第十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严格落实教育部提出的“阳光工程”。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根据北京市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报本校的考生。

      第十一条  当第一志愿专业录取满额时考虑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录取控制线。在已上线考生所报专业不足开班时,转至其第二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加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新生入校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后,需按本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报到注册。逾期七日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有权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地址、网址、咨询电话:

      我校总部(和平里教学区)地址:朝阳区和平里南口砖角楼5号

      邮政编码:100013

  校内办公地址:主楼一层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84250538   64286428 

      和平西街教学区地址:北三环东路17

  咨询电话:64414376   64412010    

      机场教学区地址:燕翔东里11号首都机场二小院内

      咨询电话:64573718   64289651         

      招生网址:http://zs.bjccc.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我校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执行,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考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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