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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考试公平的相对性
发布时间:2008-03-27 11:08:07   主站: www.kaosheng.com

    内容摘要:考试是人类社会测度、甄别、评价个体或群体差异的一种社会活动。是教育管理、人事管理的前提、基础和重要手段,它体现出的公平性、公正性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目前,人们对考试的认识往往只处于绝对性的一面,对其相对性的一面认识和理解不深,因而对现阶段考试存在的种种现象会产生认识上的不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正视考试公平的相对性,这有助于正确认识考试现象、科学地把握考试、理性地分析和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考试问题。

  考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测度、甄别人的德、学、才、识、体个别差异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因社会需求而产生,并随社会需求的变动而不断改变其内容、性质和模式①。现行的考试不仅是学校教学活动双边活动的纽带,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措施,更是社会辨别、选拔、评价人才时不可缺少的工具,是各级用人部门录用、调迁、晋升、奖罚等的客观依据,关系到社会上每一个成员,它必然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
  对于考试,人们谈论得最多的是公平。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考试的公平是指:考试内容公平合理,凡是参加同一次考试的人,应有基本相同的答题机会和考试内容;凡与施考对象条件相符的人,都有参加考试的机会;考试成绩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人而异②。正是由于考试依据国家现行各类法律、考试法规,确保了考试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规范操作,使其具有极大的公平性,因而考试的信度得到了社会机构、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可。然而现阶段社会对考试公平的认识往往是欠全面的,仅停留在它的绝对性的一面,而对它相对性的一面,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考试管理部门、组织部门、使用部门对此一般也含糊其词,不置可否。       
   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用人制度改革,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近几年出现的一些考试现象: 普通高考录取分数线各地落差较大;高考移民现象;考试中的个体、群体舞弊;考试形式及内容是否有利于人才的选拔、满足社会需求等,引发了人们对考试公平的大讨论。如何有助于社会正确认识考试,理性分析考试现状,科学地把握未来考试,需要人们对考试公平的相对性一面加以了解和认识。本文试图从教育层面对考试公平的相对性存在的现象和原因,考试公平的各种因素的实质及应对措施,加以探索和研究。
    一、 考试公平的相对性存在的现象
    1.倾斜的分数线和不同的录取率
  不同的分数线和录取率是近年来全国高考录取中存在的普遍现象。2002年全国高考各省录取分数线,以文科重点高校录取分数线为例:山东:568分,河南562分,北京462分,青海445分,北京与山东等地相差100分左右。据教育部消息,2003年全国有527万人参加高考,平均录取率为52%,而北京、上海、海南、新疆等地录取率都超过70%,这样就造成北京、上海、海南、新疆等地成为高考移民挺进的重地。
  有人形容这种分数线和录取率的差异就如同一场比赛:起跑线相同,终点却因人而设。
    2.心理测量中出现的误差
  考试测量本身存在误差。任何测量都有误差,考试是对人的一种心理测量,心理测量都具有“间接性”和对“行为样本”进行测试的特点,通过试卷、试题这种中介媒质对人的素质的间接测量,这种测量的误差有时是很大的。目前许多考试执行的“一考定终生”的政策,使一次抽样的测试结果(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人的智力水准和决定人的取舍绝对标准和最终结果。
    3.传统的阅卷方式产生的误差
  传统的阅卷都是人工阅卷,不同的人的对同一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这样就会对主观性试题所给分值产生差异。我国有关专家1983年曾经对高考试题中主观型试题评分误差进行研究,当时抽取了5名考生试卷,复印以后请各省阅卷组根据教育部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同时他们又在我国中部某省做了同样的试验,请同一阅卷点不同的阅卷员评阅相同的试卷,结果发现不同的阅卷员对同一名考生所给出的分数不同,其中语文最多相差30多分,政治相差20多分。其中语文作文竟相差20多分。这种现象在现行的主观型试题阅卷中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4.考试方案的不足
  选择怎样的考试方案就出现怎样的考试结果。以江苏省为例,05、06年普通高考中执行的招生方案是:考生选择科目组为语、数、外三门必考,从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中任选其中两门,有物化、政史、地生等十四种考试组合模式,考试后不同科目组执行相同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总分由五门学科“原始分”累加而成),由于各科目组的试题难度(尽管经过预测、控制)有一定差别,且由于原始分数的不稳定性会直接导致原始分数具有不可类比性(如同计量单位不同),各科原始分相加得出的总分,它的最终单位不明确,以它为录取的参照点很难公平。
    5.录取(用)体制的缺陷
  一般重点院校在外省录取时都有“大小年”之分,“大年”丰收,录取分数很高;“小年”欠收,录取分数较低。例如:江苏2002年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为552分,复旦大学录取线为555分,上海交通大学为553分,中国科技大学583分,录取分数与常年相比明显偏低。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在江苏招生分数线正常高出控制线80分左右,“大小年”循环出现只能说明录取体制有一定的缺陷。
    二、 考试公平的相对性出现的原因
    考试公平的相对性出现的原因很多:
    1.地域发展的差异性
  众所周知,由于地理位置、经济条件、自然环境、人文因素等造成了各地拥有的教育资源、教育投入、对教育质量的关注程度很不平衡,差别很大。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内地省份、沿海地区教育资源丰富,人力资源发达,历朝历代人才辈出,长期积淀下的文化底蕴使基础教育水平很高,而我国西部边远地区、海南等地基础教育相对落后。
  一组具体的教育费用数据足以说明基础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目前,农村每个学生的教育费用比城市少60%至80%,小学和初中公用经费不同的省市相差50倍以上,教育投入巨大差异,势必导致不同区域教育的整体水平有较大差异。
  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统一的标准来录取、衡量人,让现代人为前人失误,甚至是自然条件造成的落后买单,承受惩罚,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我国历史上为此就引起过激烈地争议,宋代就有过“逐路取人与凭才取人”之争(逐路取人是按地域分配录用名额,凭才取人则不拘考生地域额数,在考试成绩面前一律平等,以考试成绩的高低来决定是否录用)。封建统治者尚能从社会控制、维护国家团结和统一、促进文化相对落后地区士人的学习积极性、普及文化等的方面考虑而采用“逐路取人”的选才制度③,现阶段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决定了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提高各地区、各民族的知识文化水平是中央政府的职责,教育主管机构必然采取在不同地区用不同的分数线宏观调控录取人数,已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这种考试的公平性客观上是相对的,但这种公平的相对性是建立在促进地域平衡、照顾弱势群体的“天下之大公”基础上,宏观上是合理的,是可取的。
  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88-2002年,京、津、沪地区的录取分数线与它们所占的教育资源类似的省份相比,一路走低,倾斜度不断加大。究其历史原因,京、津、沪地区一直是高校密集区域,高校在所在地投放的招生计划较多,造成了这些地区“低分数线,高录取率”的现象。
  “高考移民”现象就是在此类背景下出现的。始自20世纪80年代,一些高考分数线较高地区的考生利用上述两种客观存在的“分数线差”,把户口迁移到这些地区参加高考,从而能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影响了这些地区的正常招生工作秩序,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考试的组织(命题、实施、阅卷)过程对公平性的影响
    考试是一种对人的个体或群体差异的心理量外化的测量,而心理量的测量中具有间接性和对抽取样本施测的特点,测量的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影响它的因素主要有(1)考试本身引起的误差:题目样本的选择引起的测量误差(考试内容对不同个体考试结果影响很大,考试结果只是对这次考试而言,并不可能完全反映每个考生的实际水平);题目含义及表达的模棱两可;要求反应步骤不明确,试题难易度(试题过难过易导致没有区分度);考试时限;测验长度; 特殊的题型(选择题、是非题)中靠猜测答题的可能性。(2)测试过程引起的误差:大规模考试社会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各级考试管理人员、考点环境、考场的安排、监考的选配、不同考试设施的使用),对于测试过程的不同理解;考生答题纸的错划;时间记录的错误;其它人为因素;评分不客观(阅卷人员、阅卷环境、阅卷设备等);评分标准(分地域评分)不统一。(3)动机作用;社会家庭环境;学习与发展;考试经验与测试焦虑;考试时考生的生理因素④。例: 我市中等学校考试按重点、非重点把考试类别把考生分成A、B两类,A、B考生考试地点、考场设置、评分时间、环境、标准(分地域评分)都不统一,而考试成绩对于后继的录取(高职、中职)作用相同,这样对考试公平性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考试制度的局限性影响考试的公平性
  考试制度的局限性也是影响考试公平性的重要因素。仅就江苏最具权威的高考而言:录取总分是五门原始分(单位不同,不能相加)之和却是社会、家长和院校普遍认可的公平的录取总分,并按照制度延续性的要求已连续执行了几年。这种总分对不同科目组考生的实际水平无法进行科学的比较,以此录取(用)人,即使后面操作过程再公平,体现出的最终结果只能是相对的。
  在这种考试制度下,考试导向功能促使部分非重点学校、家长、考生不得不在选择考试科目组时下功夫,根据前几年的各科考题难易程度进行预测,参照预测结果进行选择科目组,带有明显地投机倾向。
  由于科目组众多(15种),而考试日程的客观限制,各科目考试时序无法相同(即:同一时序只能考一门),考试时序相差很大(开考时间有:下午1时、3时、4时等),在不同的时序参加考试对考试结果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每场考试的原始分都具有同等效力又加剧了这种影响。
    4.录取(用)制度的局限性
   考生的录取与考生的志愿关系很大,考生志愿的选择与高校近几年录取的分数线、考生所处的家庭环境、亲戚朋友、老师的价值取向,学校的收费标准及本人家庭成员的政治地位与家庭的经济状况有关,分数的使用必然有一定的偶然性、相对性,相同的考试结果最终走向却大相径庭。
  现实中人事录用考试中,考试结果只是评价人的一个标准,考试结果的使用还受到其它非考试的综合因素的制压,人的性别、户口、容貌、成长的地域环境、社会背景、受教育的背景、受教育的形式都是条条框框,都是参照标准。考试录用中,总是先划定任用人的前提条件(报考范围)而非一个考试(人的能级测量)标准,相同的成绩在不同的人身上对录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改进考试公平相对性中不合理因素的措施
  考试公平的相对性是客观存在的。认识考试公平的相对性有助于帮助人们正确认识考试、处理社会中与考试相关的现象─考试商品化、文凭的价格化、教育的产业化、考试违纪的高科技化、以及高考移民等社会(考试)现象,这些日常考试中正常而又非正常现象的背后都与对考试公平性的认知有关,处理这些问题背后引发的争论又恰恰是不同环境中人对考试公平性的理解偏差,实质归结为对考试公平性认识程度。
  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对公平的普遍理解只是一种对机会均等的需要,决非真正意义的公平,认为完全按分数录取是公平的,从科学的角度讲是欠科学的,只是在目前社会一定的政治、经济状态下相对经济实用、操作简便,成为社会认可的一种录取制度。相关部门应让人们知道现阶段考试的一些公平相对性因素存在是客观合理的,但目前考试中的一些政策、考试内容、操作方法是欠公平合理的,这些不公平的因素随着对考试规律的认知和考试技术的发展是可以变更的。改进考试公平的相对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是考试的基础,基础教育的水平高低决定了考试水平的高低。要增加基础教育的投入,缩小各地区文化教育的差异,增加文化教育交流。国家、民间团体或个人的教育投入不能仅是建一些希望小学(标准不应远远超过当地的实际水平),更多的应考虑帮助建设几所与当地经济基础、文化水准相适应的师范学校,作为培训和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师资水平,搭建与先进地区教育交流的平台。培养一批优秀的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对当地的教育文化的发展促进的作用远比单纯的硬件投入大。选择一批教师走出来,让他们到先进地区汲取先进的教育理念(比单纯学点知识重要)。利用政策的宏观调节,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给出期限(如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让他们提高教育水平,变被动地“输血”为主动地“造血”,改一味依赖为积极进取,逐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使录取分数线渐趋平衡,降低分差。只有这样,才能缩小各地区教育水平差异,才能使“高考移民”现象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进而促进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生活共同发展。
    2.加强考试法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是考试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保证。京、津、沪地区“低分数线,高录取率”的现象与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相背,极易引发社会矛盾。
  考试中考生、家长或院校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是目前社会不和谐因素之一。考试诚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但这种体系的建立健全必须建立在考试法规体系基础之上。要防止考试腐败现象的发生,如果只是加强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违规处罚,做到打防结合,才能保证考试的过程公平,使考生从不敢到不想作弊,从而逐步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考试。同时,应取消一些易产生腐败的不合理的照顾、加分制度和现行“点招”招生制度(决定作用是权能和违规的高收费)。选拔性考试录取只能依赖于经过科学处理的导出成绩(如标准分)和科学的填报志愿体系(平行志愿)等客观标准,尽可能减少权(权力)、情(亲戚朋友)、钱(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和个人腐败)的非考试因素的影响,使考试结果相对公平。
    保证考试公平的基础工作是考试法规建立健全。只有考试法规的建立,才能确保考试工作健康有序、保证所有考试管理行为规范统一。考试参预者不仅有社会道德的约束,违纪的法律制裁,更应有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他们诚实守信,确保考试公正公平,从而推动考试设计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
    3.招生录用制度要实施阳光工程
  考试工作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和体系,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只有让大家都了解考试命题原则,考试程序、成绩或分数的评定过程、成绩或分数评价和解释方式,招生录取(用)政策情况,并且在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下,才能减少或杜绝暗箱操作,减少有损社会公平和与考试原则相悖的现象发生。
    4.改变人才选拔培养模式,是考试公平的重要保证
  考试的生命力在于满足社会需求,社会分工及其对人的身心素质要求的特殊性,决定了考试门类的多样性。考试应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动而不断改变其内容、性质和模式,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机构,以发挥不同社会或者时代所期求的功能。必须彻底变革一次考试定终身的选拔模式,应采取多元化考试模式(进一步扩大对口单招比例,拓宽高职院校、中专校升入高校途径、以多种办学和多渠道接受各种兴趣爱好和兴趣转移而出现的学习模式和专业的变化)、包括自学考试在内的多种高等教育形式并存、多次考试机会(不同考试成绩在一定时间内通用)、多种选拔模式并存,才能有利于特殊才能者涌现和与社会多层次的人才需求相适应。变现行高校的“严进宽出”为“宽进严出(或严进严出)”的培养标准,解决入学的供求矛盾。积极推行真正意义上“学分制“(从专业为中心转变为学科为中心),使人才从单一知识型到综合能力型;从知识灌输为创新思维能力和学习能力的培养,使人才适应能力和转型能力大大增强,才能从根本上扭转部分院校人才培养质量逐年下降的趋势,才能缓解招生的供求矛盾和一些社会矛盾,有利于人才评价体制科学建立。
    5.考试创新
  考试是一种测量,测量的质量受到很多因素制压,阅卷误差客观存在,而一卷定终身的模式使误差的作用扩大,录取时一分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考试工作应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工具和管理方法来控制测量侧面,使考试结果更合理。    
  标准化考试方法的建立、网上阅卷的试行、多种考试形式的试点、会考制度的实施、“按相同比例录取”原则的提出,以及新的平行志愿填报制度的试行,对现行的教育考试制度的革新发展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标准化考试的推行,我们推行应是标准化考试的全部内涵,而目前绝大部分地区推行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更有人误认为标准化考试就是考试使用答案是客观唯一的类似于选择题、是非题的试题。标准化考试所包含内涵应是:试题编制的标准化、考试实施的标准化、阅卷评分的标准化、分数解释的标准化(分数必须按照一定原则进行转化,得出的导出分,使考生分数的解释更合理、更客观)。⑤标准化考试因其标准客观不易因外界干扰,试题质量高、阅卷速度快、评阅误差小、经济适用的特点得以在国内外大型考试中广泛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阅卷应运而生。网上阅卷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与图像技术作依托,以实现考试公平公正性原则为最终目的,结合多年来传统人工评卷丰富经验和现代高技术,采用试卷与答卷分离的方式进行评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核对分数和合成部分及成绩校对的一种新的评卷方式。网上阅卷的老师不会看到其它与答题无关的信息,从而减少不同评卷教师之间评定分数时无形中所产生的相互影响。不同评卷教师所评分差设定的分值范围,若超出范围系统将试卷提交第三人,甚至第四人评阅,直至分差值符合设定的范围。阅卷负责人还可通过“有效度” 等程序设计,调整教师评卷的宽严程度,使得阅卷工作实现最大的公平合理⑥。
  标准分的使用,原始分数经过科学的转化变成“导出分”,使不同的难度的科目具有可比性,合成的总分的更有可比性,参考性。据报道近几年鉴于标准分转换比较复杂,部分家长不能理解等原因福建、广西一些原采用标准分的省份又改回了原始分。这些现象值得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注意,一种分数制度的是否采用,只能依据它与原有的方法比谁更科学、更公平,而不应只考虑转换是否复杂,社会、家长不能理解等非科学原因。任何一种新理念、新知识的出台,社会上大多数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肯定都不太理解,甚至视其为异物,只有经过广泛地、深入地持久地宣传,才能逐步被社会接受、认可和推崇,至于转换的复杂在目前计算机广泛使用的今天,应该说不是一个问题。
  “按相同比例录取”原则的提出值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关注,就是对全国各省市进行招生名额分配时,以当年本省实际参加高考的人数为参照,按照同一层次院校录取相同比例的原则确定招生指标应该说是一种进步。这样一来,考生的竞争压力基本相同,机会基本相等,既照顾考试录取起点的公平又兼顾了区域公平⑦。否则将来不仅有海南现象,更多的将是上海现象、北京现象……
    四、科学地把握考试的公平
  绝对公平的考试永远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我们只能在兼顾考试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同时,取其相对公平的最大值。考试公平的绝对性与考试公平的相对性是考试公平的两个方面,始终是相伴而生,同时存在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没有绝对的公平,也没有绝对的不公平。过分地夸大它的绝对性,容易使人们思想产生禁忌,过分地关注考试细节,影响考试的整体功能发挥,不利于特殊人才脱颖而出(在原有体制下,高考录取由于受到总分或诸多因素的限制,特长生很难被录取)。中国科举考试最初不失为一种科学、公正的人才选拔制度,但经过历朝历代管理者对考试公平性地“不懈追求”,反而使之成为一个束缚人才发展、阻碍时代前进的包袱。过分夸大考试相对性,对考试体系中不合理的因素和现象视而不见、熟视无睹,小到影响一个人的命运、一个学校的教育体制、大到可以改变一个社会积极向上的风气。考试是否公平公正,并不是看是否彻底消除了不公平因素,而是看整个考试公平因素是否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层面、环节是否比较公平;所以,我们在构建任何一种考试公平公正框架时,并不是指达到一种绝对公平的状态,更不是给自己设立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而是要求在整体上保持相对公平,特别是消除或减少一些影响全局的人为的、操作层面上的不公平因素,使考试中公平因素不断增长,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和新时期倡导的和谐社会的建设均衡、协调地发展,误认为考试的绝对公平是解决社会不公的灵丹妙药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切实际的。
  用辨证的眼光对待考试的公平,使考试的发展既有历史的继承性,又有强烈的时代特征。考试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形成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多元结构模式,最大地满足社会需要,才能使考试更具生命力。

来自: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作者:朱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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