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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1 09:11:15   主站: www.kaosheng.com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7〕37号)精神,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以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为宗旨,以稳步推进中考中招改革,促进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提供优质服务为原则,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职院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各区县和学校应通过专用网站上报有关数据。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08年招生计划编制及管理的各项要求,根据本校实际做好简章编制申报工作。
    各区县在制定高中招生计划时,要积极落实市教委关于“2008年继续开展将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试验”工作的要求(以下简称“招优”工作),将招生计划的5%-10%用于招收优秀生工作。获得“北京市教育工作先进区县”称号的六个区(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朝阳区、昌平区、顺义区)要进行跨区县招收优秀生的试点工作。凡在这些区内的示范高中除面向本区初中校“招优”外,还要面向其它远郊区县的初中校分配一定数量的“招优”指标。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将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并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
    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中继续开展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试点工作。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获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在安排招生计划时,除部分有特殊需求的学校及专业外,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二、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一公司开具的“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口考生。
    (2)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中的具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示范高中(重点高中)、一般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口子女的考生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名、报考:
    1、除上述第2条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借读学生(可以借考);
    2、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
    (三)报名、报考工作
    报名、报考工作分开进行。
    报名工作在年初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需进行报名。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全市报名信息均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县要组织考生采用上网方式,对报名信息进行核查。
    报考工作在招生考试前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应采用上网的方式填报志愿等报考信息。
    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各区县中招办应为本区县有报考资格的考生打印“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卡”(以下简称“考生卡”),并及时下发到考生手中。考生在参加统一招生加试、提前招生报名及补录报名时要向招生学校提供自己的“考生卡”。考生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考生卡”,避免损坏、丢失。
    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辅导工作,为本区县的考生建立电子信息档案。要认真核查考生的资格,并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信息。工作中要加强对各项信息的检测,层层把关,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真实与准确。各初中学校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三、招生考试工作
    (一)命题阅卷工作
    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采取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分区县阅卷(海淀区实行无纸化阅卷)、分区县进行登分统计的方式进行。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编制“考试说明”。全市各区县考生参加文化课考试均使用课标卷。
    招生考试为文化课5科和体育学科,即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体育(30分);满分为570分(不含加减分)。
    (二)考试时间安排
    文化课考试日期为2008年6月24日至26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
    体育学科考试时间由各区县自行安排,在5月中旬前完成。
    (三)考务管理
    招生考试的考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北京教育考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考务〔2007〕5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考务〔2007〕6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考考务〔2007〕3号)等文件。各区县在考试前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处置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要求做好应对考试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凡要求升学的考生,均需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为:提前招生录取、“招优”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录取。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
    提前招生、统一招生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可采取补充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提前招生、统一招生及补充录取均采用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均需参加远程网上录取。
    1、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在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上报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录取原则。初录考生数据库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上报考试院中招办。
    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2、“招优”录取工作。
    按照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招优”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招优”工作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并向社会公示。要精心组织、周密操作,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区县中招办要按时将“招优”结果上报考试院中招办。
    参加“招优”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并需将“招优”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已被“招优”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承认录取结果,其所填报的其它志愿自动作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其它形式的录取。
    3、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招生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遇总分相同者,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经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招生学校(专业)录取满额为止。
    4、补充录取工作。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专业)可以进行补充录取。补充录取原则上只能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和已被原录取学校退档的考生。补录时不能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各区县中招办要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通过原毕业学校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文件精神并依照市区县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二)招生录取审批工作
    录取审批采取网上审批的方式。跨区县招生的普通高中和全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由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审批;只在本区县招生的普通高中,由区县中招办审批后,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络接收录取名单和考生电子档案,自行打印录取考生报名单。各区县中招办负责未录取考生和借读考生报名单的打印工作。录取通知书统一由各区县中招办下发。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或区县中招办确定的学校)。享受直升待遇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直升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
    (3)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优秀生”、“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优秀生”或特殊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需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并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学校,则需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有关加分规定。
    对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照顾。
    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各区县和学校要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符合加分规定的考生,应在进行公示后,将有关加分信息输入考生电子档案,并分门别类打印加分考生名册,上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5、有关减分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一分后进行录取。
    6、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录取时与其它志愿一样,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如被“择校生”志愿学校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五、有关的几项工作
    (一)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是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对体检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裁定和监督。各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本区县考生进行体检。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生均要进行体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初三学生报名信息移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条件具备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要在体检工作中应用网络版体检系统,按时保质完成中招体检工作,并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上报市体检中心及区县中招办。
    (二)面试、口试、专业加试工作(以下简称“加试”)
    统一招生中的“加试”工作由考试院中招办统一管理,各有关学校组织实施。需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上报本校“加试”内容和方案。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加试”。 “加试”工作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考生报考材料管理工作
    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有报名、报考资格的往届考生均需建立电子档案。考生各种原始材料由所在的初中学校或本区县中招办负责存档保管,要做到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材料的完整。存档保管时间为一年。 
    (四)退档管理
    已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报到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录取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报到理由。首录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网上录取系统为同意退档考生办理退档手续,并在考生退档证明上签注同意退档意见,加盖校章或招生专用章。
    为严肃招生纪律,各招生学校不得接收已被其它高级中等学校录取尚未办理退档手续的学生入学,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先上课后办理审批手续的办法,违者一经查实,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2008年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举全市之力办好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市推进课程改革的关键一年。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做好中考中招各项工作,确保首都稳定。
    各区县要成立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县的中考中招工作全面负责。要从本区县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名、报考、体检、体育考试、文化课考试、录取等项工作按全市统一要求完成。
    (二)各级招生部门要及时将中招工作的文件传达到初中学校和招生学校,传达给考生和家长,要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和方法深入、细致地对中考中招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操作方法进行广泛宣传,使考生和家长能够从正规渠道掌握和了解他们需要的信息,真正做到为考生和家长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
    (三)要认真抓好安全、保密等工作,杜绝发生试卷泄密、丢失事件,杜绝集体作弊或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事件。各区县中招办要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四)各级招生部门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使用考试院中招办提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完成各项工作。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及设备安全,确保网上录取的正常进行。各级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领会中招工作文件的精神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参加各项培训,做到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工作严谨。
    (五)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将学生提前分流,并采取措施保证全体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合理分流;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招生考试或强迫考生报考。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市教委批准并公示的学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生。


                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主要日程安排


     1、本市学生报名时间:1月17-25日,2月25-3月7日
     2、外省市回京考生报名截止时间:4月30日
     3、各区县进行体检时间:3月1日—4月30日
     4、咨询活动: 5月10日
    5、加分考生资格认定:5月15日前 
    6、文艺及科技特长生测试:5月份
    7、体育特长生全市统一测试:5月份(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8、回户籍考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回户籍申请:5月16日前
    9、考生到户籍区县办理确认手续:5月22日下午16:00前
    10、批准加试的学校进行加试:5月10日—18日期间的公休日(具体日期由学校确定)
    11、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5月23日
    12、考生网上报考:5月26-29日(26日上午8:30-29日下午17:00)
    13、招生统一考试:
        6月24日(星期二)  上午  8:00—10:30  语文
                           下午  3:00—5:00   物理
        6月25日(星期三)  上午  8:00—10:00  数学
                           下午  3:00—4:40   化学
        6月26日(星期四)  上午  8:00—10:00  外语
        (其中英语听力考试时间为:6月26日上午8:00—8:20)
    13、考生查分:1天(7月7日前,具体日期由各区县确定)
    14、提前招生录取学校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7月8日—9日
    15、提前招生网上审批:7月10-11日
    16、提前招生录取通知书下发各区县中招办:7月14日
    17、“招优”及特殊学生录取审批:7月16日
    18、统一招生学校网上录取及审批:7月25-26日
    19、统一招生录取通知书下发各区县中招办:7月31日
    20、办理补充录取审批:8月

来自:北京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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