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6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公告

2026-06-21 网络整理佚名95
核心提示: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6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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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6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2026年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报考条件

_云南定向士官招生_云南定向招生

(一)2026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二)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三)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

(四)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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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定2026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中,25所定向培养军士高校面向云南省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军士349人(含女军士2人),详细招录计划详见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印制的《2026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招生办法

云南定向招生__云南定向士官招生

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录取工作,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执行提前高职专科批投档录取。

填报志愿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高考志愿填报时间内,在提前高职专科批志愿栏填报相应高校“定向培养军士生”志愿。

确定对象

①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招生考试院,从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生”院校考生中,在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依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一定的比例确定定向培养军士体检对象;

②超过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含),且填报了定向培养军士院校志愿的考生,全部纳入体检名单,不计入上述比例。

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①7月7日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逐一通知考生,核对相关信息,通知体检报到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因考生联系方式不正确、停机等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以及不按时参检的,视为自动放弃,通知情况记录存档。

②7月10日前,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州(市)征兵办公室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有关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体格检查;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有关规定组织政考。其中非云南户籍考生的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分别由考生报名地所在州(市)和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

③7月20日前,各州(市)征兵办公室将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通过的考生名单上报省征兵办公室,并依规进行公示。

投档录取

8月初,省招生考试院依据省征兵办公室提供的体格检查合格和政治考核通过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调档比例要求,向有关高校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当志愿上线的考生录取数量不足时,在省内体格检查合格和政治考核通过的未录取上线考生范围内征集志愿录取。

联合培养

云南定向招生__云南定向士官招生

定向培养军士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由定向培养高校负责;后0.5学年组织入伍实习,由招收部队负责。

教学管理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由招收部队统一指定的教学指导机构跟踪培养。

淘汰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入学1个月内,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指导定向培养高校组织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至其他班次学习。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违法犯罪,以及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定向培养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淘汰后空缺的培养计划,不再组织递补。

毕业

定向培养军士完成入伍训练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定向培养高校,由招收部队通报定向培养高校直接为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未完成入伍训练,或者入伍实习期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经招收部队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定向培养高校负责接回并按照普通地方生予以复学。

入伍办理

_云南定向招生_云南定向士官招生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完成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会同招收部队结合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符合服现役条件的,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1日。招收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军士统一接入部队。

任命和待遇

云南定向士官招生__云南定向招生

定向培养军士入伍实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招收军士首次授予军士军衔(含警衔,下同)级别有关规定,确定其军衔级别、授予军士军衔,军衔时间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算。定向培养军士批准入伍后至首次授予军衔期间,按照第一年度义务兵标准发放津贴、保障伙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和抚恤等待遇;授予军士军衔后,自军衔起算之日起执行军士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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